札幌國際滑雪場 使用規則
第1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經營之滑雪場的相關使用合約以本規則規定之內容為準,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以法令及「雪上運動安全基準」規定之內容為準,法令等未規定時,則以一般習慣為準。
第2條 雪上運動的潛在危險
使用本滑雪場者(以下稱「使用者」)須理解以滑雪、雪板為代表的所有雪上運動,均可能發生的以下各項危險情況:
1.下雪、暴風雪、降雨、濃霧等天候所伴隨之危險(含白曚天)。
2.山崖、斜坡、地面凹凸、水溝、沼澤等地形所伴隨之危險。
3.路面結冰、厚積雪、雪崩等雪質或雪面狀態之危險。
4.樹木、樹頭、樹叢、岩石、裸露地面等自然障礙物之危險。
5.與纜車支柱、標識、繩索、地墊等人造物撞擊之危險。
6.與雪上車輛撞擊之危險。
7.使用雪上遊樂園等所伴隨之危險。
8.加速過快之危險。
9.跌倒之危險。
10.與其他使用者撞擊之危險。
11.疲勞、飲酒、服藥、身體不適所造成之危險。
12.用具使用不當之危險。
13.其他相關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
第3條 遵守標識與指示
使用者應遵守標識、指示、場內廣播、雪道地圖中記載之注意事項與警告,以及巡邏員等本滑雪場工作人員之指示行動。
第4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禁止從事以下各項之行為:
1.擅闖非管理區域或禁止滑雪區域(以下稱「禁止進入區域」),或在該處滑行。
2.擅闖已關閉之雪道。
3.滑行時故意接近其他使用者、樹木、纜車支柱等人造或自然物。
4.妨礙纜車運行之行為
5.接近任何雪上車輛。
6.身心受飲酒、服藥等影響,處於非正常狀態下滑行。
7.基於登山等目的,在雪道內徒步行走。
8.非法轉售纜車券。
9.長時間站立或坐在雪道內。
10.未經本滑雪場許可,以堆建跳台、設置標竿等方式獨占或霸占滑雪場。
11.未經本滑雪場許可,於本滑雪場販售物品或舉辦活動。
12.未經本滑雪場許可,收取報酬或作為團體活動,舉行滑雪、雪板及其他雪上運動的教學活動。
13.於本滑雪場內攬客。
14.未經本滑雪場許可,使用空拍機。
15.將空罐、菸蒂及其他物品丟棄或棄置在非指定場所。
16.放任狗等動物在滑雪場自由活動。
17.破壞山林自然環境。
18.其他相關可能發生之危險情況。
第5條 減速慢行義務
使用者如遇以下各項狀況,須減速慢行:
1.設有減速慢行標識的區域。
2.因地形或障礙物而難以看清前方的區域。
3.雪季之初或初春等時,積雪尚不夠厚的區域。
4.降雪、暴風雪、濃霧、日落等視野不佳時(含白曚天)。
5.接近樹木等自然障礙物及纜車支柱、網子、繩索等人造物時。
6.雪道的合流處或雪道狹窄處。
7.接近纜車上下車處。
8.雪道擁擠。
9.接近正在執勤中的巡邏員或運行中的雪上車輛。
10.除上述以外,行經須減速慢行,以免造成危險的區域。
第6條 滑行時的義務
使用者滑行時,須遵守以下各事項:
1.視地形、氣候、雪質、技能、滑雪場擁擠狀況,控制速度。
2.起步、雪道合流、穿越雪道時,須禮讓雪道上方的滑雪者優先。
3.滑行中請注視前方滑雪者的動向,與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離。
4.欲超車時,應考量被超車者可能做出的意外舉動,而保持充分的間隔。
5.跌倒時,盡可能迅速空出雪道,退避至雪道旁。
6.要在雪道停下或上下山時,應靠雪道邊站或走。
7.切勿坐在雪道上,或站在狹窄處或視線死角處。
8.如遇正在執勤中的巡邏員或運行中的雪上車輛時,應停下或減速空出通路,禮讓執勤人員或運行車輛優先。
9.滑雪器材應加上固定繩,以免滑雪器材滑走,而危害其他使用者。
第7條 各雪道的使用義務
使用者應遵守以下各事項:
1.在個人能力與技術範圍內滑行。
2.開始前,應先確認落地點的周遭安全。
3.配戴安全帽等必要護具。
4.遵守告示牌等記載的注意事項。
第8條 團體商業使用
1.團體或個人以商業用途使用本滑雪場時,須由代表人事前提出申請。
2.團體代表人應以身作則遵守本規則,並督促其他使用者遵守本規則。
第9條 於本滑雪場舉行教學活動
1.於本滑雪場舉行滑雪、雪板及其他雪上運動教學活動者(以下稱「指導者」)應遵守、「外部教學實施要點」,事前向本滑雪場取得許可,但家人、朋友等之間給予建議或指導時除外。
2.指導者舉行教學活動的地點與方法,不得妨礙其他使用者。
3.指導者應徹底對學員進行安全指導,妥善考量天候、雪質、雪道狀況等因素後,依據學員的技術水準給予適當指導。
4.指導者應督促學員遵守本使用規則。
5.教學活動中發生之事故與紛爭,本滑雪場概不負責。教學活動中發生之事故與紛爭,請自行因應處理。
6.除上述以外,於本滑雪場舉行教學活動的相關事宜,以「外部教學實施要點」的規定內容為準。
第10條 兒童監護人與隨行者之義務
1.監護人與隨行者應確實辦明兒童之能力,避免兒童遭遇危險。
2.監護人與隨行者應努力教導兒童本規則規定之事項。
第11條 事故時的配合事項
1.事故目擊者及當事人應迅速向巡邏員等本滑雪場工作人員通報事故的發生狀況。如有必要,請協助進行急救。
2.事故發生時,所有使用者應盡力救助事故者。
3.事故當事人及目擊者應互相確認身分。
4.事故發生時,本公司須配合本滑雪場工作人員之要求,正確傳達事故狀況與當事人及目擊者的姓名及聯絡方式等。
第12條 安全護具
使用者應盡可能配戴安全帽等安全護具。
第13條 建議投保保險
使用者應盡可能投保傷害保險或損害保險等,以備發生事故時之需。
第14條 禁止進入區域的救援活動
使用者擅闖禁止進入區域並於該區域受傷或遇難時,本滑雪場概不負任何責任,亦不會應使用者要求而展開搜索救援活動。
若應警察、消防隊等行政機關之要求,本滑雪場須在禁止進入區域展開救援活動時,將會向使用者收取以下費用。此外,展開救援活動及支援活動時,若本滑雪場因此發生損害,將一併求償該損害。
基本費: 50,000日圓(1小時)
人事費: 5,000日圓(1小時/1人)
雪上車輛使用費: 50,000日圓(1小時/1台)
雪上摩托車使用費: 10,000日圓(1小時/1台)
纜車使用費: 2,500日圓(1往返/1人)
※人事費會根據展開救助活動的時間,依以下比例加成:
・下午5點~上午10點 25%
・下午10點~上午10點 50%
關於禁滑區
雪道地圖的橙色和粉紅色部分為禁滑區和管理區外。
嚴禁越過纜繩或網狀標誌進入禁滑區及管理區外的地方。
第15條 損害賠償請求
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或因使用者未遵守法令或本規則之規定,而導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時,本公司將要求該使用者賠償該損害。
第16條 謝絕使用
符合以下任一項情況時,本公司將做出停止使用纜車券之處置,並謝絕使用本滑雪場。
1.經本公司判斷未依照或疑似未依照本規定使用本滑雪場。
2.使用本滑雪場時,提出本公司無法負擔之特別要求。
3.在本滑雪場的使用上,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判定為爛醉者等難以期待可安全使用滑雪場。
5.因天災、傳染病等不得已之事由,難以使用本滑雪場。
6.不遵守巡邏員等本公司工作人員之指示。
7.使用者為或可能為「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相關法律」記載之指定暴力團、指定暴力團成員及反社會團體成員。
8.除以上各項以外,有其他正當理由時。
第17條 使用限制
因天候、傳染病等不得已之事由而影響滑雪場安全時,本公司可能限制全部或部分滑雪場之使用。
第18條 規則變更
本規則會依據時代背景與環境等而變更。屆時會將變更事宜、變更後的規則內容及生效日,於生效日前,透過網路或其他同等方式公告周知。
(附則)制定、實施與修訂
本規則自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修訂日期2025年10月15日修訂。
株式會社札幌度假村開發公社
札幌國際滑雪場
〒061-2301 札幌市南區定山溪937番地先
Tel 011-598-4511 www.sapporo-kokusai.jp
索道事業運輸條款
索道事業運輸條款
(適用範圍)
- 第1條
- 有關本公司所經營的一般索道事業、特殊索道事業之運輸契約,皆根據本條款所實施。若於本條款內無規定時,則根據法令,若法令無相關規定時,則根據一般習慣。
(工作人員的指示)
- 第2條
- 為了安全運輸和維護乘客的秩序,如有必要,我們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將進行指示,請務必遵守指示。
(運輸承諾)
- 第3條
- 本公司除了第4條所規定之拒絕運輸承諾的情形外,將承諾對旅客之運輸。
(拒絕運輸承諾)
- 第4條
- 本公司對於下列情況發生時,將拒絕旅客之運輸承諾。
(1)旅客無持有有效之乘車券。
(2)旅客不遵守工作人員的指示時。
(3)該次運輸,旅客提出不合理之特殊要求時。
(4)該次運輸,旅客有違反法規、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時。
(5)依旅客的狀態等,判斷無法確保運輸之安全時。
(6)旅客持有危險品時。
(7)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造成運輸上的障礙時。
(8)有前項所列以外的正當理由時。
(乘車券的販售)
- 第5條
- 本公司在收票處等販賣乘車券。
(乘車券的效力)
- 第6條
- 乘車券等只限在票面所記載之條件下使用才有效力。
2.本公司變更車資費用時,在變更前發行的乘車券,無論票券上表示之金額,在適用期限內皆屬有效。
3若在本公司使用有效乘車券以外之票券時,視為無效。
4.乘車券等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時,即視為無效。
(1)在不符合券面記載條件下使用時。
(2)非記名人使用季節券時。
(3)使用改造、變造或偽造的票券時。
(4)使用無法判讀券面記載事項的票券時。
5, 乘車券等僅限購買者使用才有效力。 禁止將其贈送或出售給他人,若發生此情況,將視該票為無效並且沒收。
(乘車券的出示及剪票回收)
- 第7條
- 本公司在旅客乘車時,將要求旅客出示乘車券和確認乘車券種類,然後進行剪票或回收。
(車資及適用方法)
- 第8條
- 本公司向旅客收取的車資、費用及適用方法,依照另外揭示之車資表及適用方法進行。
(中止運行時,對運輸途中之旅客的處置方法)
- 第9條
- 在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中止索道運行時,本公司將於恢復運行後,對該旅客採取發行免費之有效乘車券等必要之措施。
(車資退還)
- 第10條
- 除以下所述之情形,車資恕不予退費。
2.若因天災或本公司之責任造成索道無法運行時,限於有效期間內,退還旅客所持有之本公司發行的乘車券餘票之金額等價。
但,若因風雪等導致運行危險而暫時中止運行時,則不在此限。
(1)退票時,以10日圓為單位計算。
在此情形下,計算產生之未滿10日圓的尾數採四捨五入。
(2)退票手續在收票處等辦理。
(責任的開始與結束)
- 第11條
- 有關本公司之運輸責任,以旅客行使第7條行為時開始,於下車時結束。
(乘客之禁止行為)
- 第12條
- 禁止乘客進行下列之行為。
(1)從運輸工具上跳下,或是在規定外之位置上下車。
(2)搖晃單板或雙板雪具或運輸工具。
(3)以橫向乘車等危險姿勢搭乘。
(4)進行其他妨礙安全運輸之行為。
(乘客之注意義務)
- 第13條
- 關於乘客搭乘時之注意義務如下。
(1)對於搭乘感到不安者,請主動告知工作人員。
(2)快速移動至「乘車位置」,並把雙板或單板滑雪板朝前放妥待機。
(3)若錯過搭乘時機,請立即離開運輸工具。
(4)確保雙板及單板滑雪板和雪杖不會影響下一位乘客。
(5)取下背著的背包等放置於膝上,衣服等拉繩也須留意。
(6)單板滑雪客要先裝上防滑固定繩,並壓下固定器再上車。
2.搭乘中注意義務如下。
(1)搭乘時屁股深坐靠背,如有安全桿,請確實放下。
(2)不要在運輸工具上打鬧嬉戲,或是轉身朝後方觀看。
(3)請勿用雪仗等碰觸支柱等。
3.下車時的注意義務如下。
(1)接近「下車位置」時,請做好下車準備,一下車後請直行。
(2)若錯過下車時機,請直接坐在運輸工具上等待工作人員指示。
4.其他,請遵循工作人指示。
(有關旅客責任)
- 第14條
- 因索道之運行而造成旅客生命或身體傷害時,本公司將對此損害進行賠償。但下述情形,則不在此限。
(1)關於索道之運行,本公司在法令規定之應留意項目上並無無怠忽職守。或是當被證實並非索道設施之缺陷或功能發生故障等時。
(2)當被證實事故原因為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時。但,本公司有部分過失時除外。
(對於攜帶物品之責任)
- 第15條
- 本公司不承擔與運輸旅客相關之滑雪器具等其他攜帶物品之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但若因本公司之過失而產生損壞時,則不在此限。
(旅客之責任)
- 第16條
- 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或未遵守法令及此運輸條款,而造成本公司蒙受損害時,將要求旅客對此損害進行賠償。
(車票費用追加等)
- 第17條
- 當旅客所持之乘車券,根據第6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而被判定車票等無效之時。本公司將向旅客要求乘車券之相同金額,以及同額2倍以內之加成費用等。
附 則
1.本運輸條款從2004年11月17日開始實施。
事業者名稱 株式會社札幌度假村開發公社